一、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有關“十二五”期間繼續執行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的進口免稅物資是指在我國海洋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項目所需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開采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具體物資清單見附1。
三、國土資源部、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作為項目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符合政策范圍的勘探開發項目匯總報財政部(申報表格參見附2),并于每年的4月底前將當年各項目申請免稅物資(包括租賃進口的物資)的計劃進口額匯總報財政部(申報表格參見附3),并對照上一年度對項目及進口額的增減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有關項目主管部門應將勘探開發項目認定和免稅進口額度申請文件同時抄報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
四、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勘探開發項目及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由財政部商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審核確定。年度免稅進口額度將結合企業實際進口需求、項目投資具體情況、往年免稅執行情況、油價水平、企業利潤水平、財政收支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在收到上述各項目主管部門分別按期提交的申請下一年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勘探開發項目清單和當年免稅進口額度的文件后,財政部商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原則上在40個工作日內分別印發符合政策規定的年度勘探開發項目清單和當年的免稅進口額度。
除遇特殊情況外,已經下達的年度免稅進口額度原則上不予追加。
五、各項目主管部門依據經審定的項目及其年度免稅進口額度,對下屬項目單位免稅進口物資清單予以認定,項目單位將經認定的進口物資清單送有關項目所在地直屬海關直接申請辦理免稅手續。具體操作程序和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六、為適應企業連續生產的需要、簡化操作以及強化各項目主管部門的自身管理責任和意識,在當年度免稅進口額度下發前,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在上一年度已確定的免稅進口額度的30以內,提前對下屬項目單位免稅進口物資清單予以認定,并向海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對于擅自超出上述規定范圍提前對下屬項目單位免稅進口物資清單進行認定的,將相應扣減當年的免稅進口額度,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免稅資格。
項目主管部門當年終獲得的年度免稅進口額度小于其提前認定的免稅進口額度的,有關項目主管部門應主動向財政部報告有關情況,財政部商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將在確定下一年度的免稅進口額度時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相應扣減。